作者:[日]中塚明

出处:甲午网栏目:51期甲午研究馆刊发表日期:2015年3月5日

摘要:我们常说,在对亚洲各国的侵略问题上,日本人格外健忘。但是,如果说“健忘”是日本人的不变的国民性,则是错误的。日清战争发生于自由民权运动衰退十年以后…

关键词: 日清战争甲午战争

第四章

歪曲和忘却的结构

——对战争报道的管制和虚构的“常识”

第一节 关于日军占领朝鲜王宫的报道

 

是谁使日本人“健忘”

我们常说,在对亚洲各国的侵略问题上,日本人格外健忘。但是,如果说“健忘”是日本人的不变的国民性,则是错误的。日清战争发生于自由民权运动衰退十年以后。当时的日本,国权主义的风潮拥有压倒一切的实力。这是事实。但是,如果由此而认为每一个日本人都一直支持对朝鲜和中国的轻侮和侵略,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是谁一味隐瞒日军占领朝鲜王宫事件等侵略事实,是谁有意地歪曲事实真相,是谁不断地向日本国民传播谎言,它又是在日本的什么样的国家结构下实施的呢?如果不完全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就不可能从历史中总结出至今有用的教训。

我要在本章思考的问题是:虽然如上所述,日本政府隐瞒了事实的真相,而且参谋本部又进行了历史的歪曲,但是,在日本国民中间就完全没有接近事实真相的可能性吗?如果有这种可能性,它是一种什么样的可能性呢?这种可能性为什么没有实现呢?作为阐明这个问题的第一步,须首先叙述日本政府对言论出版的管制问题。

报纸的最初报道

在日清战争期间,从1894年7月,到第二年的11月,日本随军记者共114人,派出记者的报社共66家,另有志愿随军的画工11人,摄像师4人,共计有129人随军,他们在军队的管制下工作(《明治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日清战史》第8卷,第140页)。

据日本陆军省编《明治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战役统计》,在第五师团混成第九旅团,一开始就有32名随军记者(参照大谷正著《日清战争与随军记者》,东亚近代史学会编《日清战争与东亚世界的变化》下卷,人道书房1997年出版)。但是,作为日军首次武力行使的占领朝鲜王宫事件,当时可能是不允许目击现场的,所以至今还弄不清楚当时的情况。

据《明治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日清战史》,“日本内地的报社,在本次战役开始,混成第九旅团驻扎于朝鲜汉城附近的时候,已经向朝鲜派出了通信员。这些通信员经日本驻汉城公使馆武官的批准,拿着日本公使馆武官的照会,从属于旅团司令部或旅团所属的部队,从事通信工作”(《明治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日清战史》第8卷,第140页)。他们肯定是在日本公使馆或日军的管制之下。因此,按照最初只有公使馆和混成旅团的少数人知道的“绝密”计划而实施的日军占领朝鲜王宫的事件,他们大概没有能够进入这个现场。

日本报纸(正刊)关于日军占领朝鲜王宫的最初报道,如《大阪朝日新闻》是在7月25日,星期三,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其报道如下:

  • 汉城一战

(23日上午10时西村天囚、山本忠辅在汉城报道)

朝鲜军队今晨突然从北汉山山腰城墙开枪。我军反击,立即把朝鲜军队击退。我军之一部护卫大院君济洞府邸。大院君承诺进入王城。

  • 公报

(24日上午10时14分东京最新消息)

当局接到如下电报:

  • 23日上午8时汉城发出

因王城附近韩军挑战,我军反击,小战斗正在进行中。

  • 23日上午8时20分汉城发出

韩军逃走。收缴武器,并守卫王宫。

  • 另一报道

(23日晚8时26分东京发快电)

东京日日新闻社把今日上午10时汉城发出的电报张贴于户外。其内容如下:

今晨8时因韩军无故向我哨兵开枪,我军之一部立即反击,20分钟将韩军击退,有杀伤。韩军退入王城。我军前进,守卫王城。

(从上三份电讯,23日发出的,都在当日收到,但未能立即向读者报道。昨日,把23日电讯与当日电讯印成号外。可能有人现在仍未收到)

《大阪每日新闻》于7月25日头版头条刊登消息。其全文如下:

  • 韩国政府的答复

(7月24日上午6时35分东京发出)

我大鸟公使限韩国政府于23日答复。韩国政府的答复非常暧昧。且城内有不稳迹象。

  • 击退韩军,大鸟公使参内。

(7月24日上午6时35分东京发出)

大鸟公使率护卫兵去朝鲜王宫途中,朝鲜军队对之射击。

我军反击20分钟,击退韩军,大鸟公使平安参内。

(中间部分略去)

  • 我军击败韩军

(7月24日上午9时24分东京发出)

昨日上午8时汉城发电讯曰:

汉城附近的朝鲜军队向我军挑战。我军反击,战斗正在进行中。

昨日上午8时20分汉城发电讯曰:

朝鲜军队败逃。我军收缴其武器,并严守朝鲜王城。

(以上为经过陆军省审查的可靠消息)

  • 大院君掌握政权

(7月24日上午11时40分东京发出)

昨日下午汉城发出的电讯曰:

大鸟公使已认为韩国政府官员顽冥,不可诲诱。公使知与之应接无用,今晨(23日晨)率护卫兵,亲自去王城,晋见说服国王。召大院君入城。大院君担心闵氏一派埋伏于途中而犹豫,请求大鸟公使派日军自其府邸护送。大鸟公使应允,日军护卫大院君。大院君于8时即将进入王宫时,闵氏一派指挥的军队果然对大院君开枪,妨碍大院君一行进入王城。日军反击,击败韩军,大鸟公使和大院君平安参内,晋见国王。国王谢大鸟公使之厚意,立即将政府委托于大院君。大院君遵命执行政务。大院君将暂时停留于宫中,着手于大改革。

大院君将接受我方建议的改革方案,并着手实施。但,清国政府将如何。

我再看另一报纸《万朝报》的报道。《万朝报》于7月25日在第二版刊载“韩国军队向日本公使开枪”的报道。其全文如下:

前天,23日,驻汉城我特派记者历经曲折发来电讯。昨日清晨已经逐一印发号外,进行了报道。其全文如下:

大鸟公使限朝鲜政府三日内做决定性答复。对于大鸟公使的最后质询,朝鲜政府以非礼的语言断然拒绝。整个汉城有不稳定的迹象。

大鸟公使为此带领护卫兵要晋见国王。今日清晨(23日)即将参内王城时,韩国军队粗暴地埋伏于途中,向公使开枪。公使的护卫兵不得不反击,进行了小的战斗。三十分钟以后,韩国军队逃走。

大鸟公使立即进入王城。我军收缴韩国军队的武器,且正在守护王城。粗暴地对我国公使狙击开枪,其暴行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另,各方面的详细报道如下:

大鸟公使参内。国王召见大院君,大院君恐途中被狙击而没有响应国王的召唤。国王请求大鸟公使派兵护卫大院君来王城。公使立即响应国王的意愿,派兵护送大院君至王城。现正在途中。

据熟悉朝鲜情况的人士说,大院君至王城的道路并非大道。我军击退自王城城墙开枪的人,用时30分钟。战斗并不困难。大概为破坏城墙而用了一些时间。我军进入城内以后,韩国军队立即逃走。据说,韩国军队开枪,肯定完全是闵氏一派指使的。

当然,大鸟公使和大院君都顺利地进入了王城,晋见国王。国王感谢公使要求改革的好意。国王说,他一直没有拒绝之意,并立即把政务委托于大院君。于是,大院君遵从国王之命,亲自担当起庶政改革重任。据说,大院君当前将停留于王宫中。

有关新闻报道的操作

我用了很长的篇幅介绍报纸正刊有关日军占领朝鲜王宫的最初报道。列举三种报纸的报道,尽管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是可以看出,对于这个事件都是朝着一个方向报道的。

在上述三种报纸中,《大阪朝日新闻》最初是报道了前方记者(西村天囚、山本忠辅)发出的报道。后来又有“东京发出”的报道。

《大阪每日新闻》的报道全是“东京发出”的报道。《万朝报》刊载了“特派记者”的电报全文,然后的详细报道则是“有关方面”的消息。

当然,在7月25日,日本政府也不知道有关日军占领朝鲜王宫的详细情况。他们获得的情报只有大鸟公使的第一份电报。

(《日本外交文书》第27卷第1册,四一九号文书,“因对朝鲜国政府的答复极不满意而采取包围王宫措施的报告”)这份电报于7月23日下午3时零7分送达日本政府。电报说,因为对朝鲜政府的答复极不满意,“不得不采取包围王宫的断然措施。本公使于7月23日晨实施了这种手段。朝鲜军队向日本军队开枪,双方相互枪击”。

陆奥外相立即发出了“询问采取包围王宫措施的理由”的电报。但是,当时汉城与东京之间的电报通信已经中断,大鸟公使的回电于27日夜才到达。(《日本外交文书》第27卷第重册,四二一号文书)即使这份电报,也没有报告占领朝鲜王宫的具体情况(本书第一章第二节引用了这份电报的全文,请参照)。

这样,在7月25日,仅有的有关朝鲜王宫的情报是“在王宫附近发生小战斗”。《大阪朝日新闻》的第一条报道说:“朝鲜军队突然从北汉山山腰城墙开枪。我军反击。”《大阪朝日新闻》后续报道的《东京日日新闻》7月23日上午10时于汉城发出的电讯说:

“今晨8时,因韩国军队无故向我哨兵开枪,我军之一部立即反击,20分钟以后把韩国军队击退,有杀伤。韩国军队退人王城,我军前进,并守卫王城。”对照本书第二章所载战史草稿的详细叙述,可知《大阪朝日新闻》所报之“从北汉山山腰城墙开枪”,也是不真实的报道。

尽管情报量是这样少,但是,从《大阪每日新闻》和《万朝报》的报道来看,在7月25日的版面上却报道了相当“具体的情况”。其梗概如下:“韩国政府官员顽冥”→“公使已知应接无用”→“大鸟公使率领护卫兵,护送大院君去王城”→“闵氏一派指挥的韩国军队伏击,开枪”→“日本军队反击,打败韩国军队,守护王宫”→“大鸟公使和大院君平安参谒”→“国王感谢大鸟公使的厚意,把改革委托于大院君”。归纳起来,上述报道的中心就是“大鸟公使打败韩国军队入宫参谒”。

如本书第二章所述,占领朝鲜王宫,请出大院君,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计划。大院君不愿轻率地响应日军的计划。在杉村浚送去一张字据以后,上午11时,大院君在步兵第十一联队第六中队日本士兵的簇拥下,进入王宫。大鸟公使在此后进入王宫,大概是在接近正午的时候——“大鸟公使护卫大院君,云云”完全是“编造”出来的。

这种“编造”的故事,不仅刊登在报纸上,以此为内容的日本彩色木版画“锦绘”也在街头销售。

自从向朝鲜出兵以后,有关的军事报道,包括东京发出的报道和现地报道,都被置于日本政府和军部的严格管制之下。日本国民看到的都是通过过滤器而形成的报道。

当时,日本的言论机关,不仅被报纸条例等原有的法律管制着,在日本军队向朝鲜派兵以后,有关军事报道的刊载,内务省警保局还有一个“口头传达的注意事项”(6月5日)。另外,依照陆军省第九号令和海军省第三号令(二者都是6月7日的),都对言论机关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在前述《大阪朝日新闻》的报道中有“以上三份电讯中,23日发出的电讯,都在当日收到,但未能立即向读者报道”,以及前述《大阪每日新闻》中“以上都是经过陆军省审查的可靠消息”等字句,都表明了当时的管制情况。

内务省、陆军省和海军省等,不仅对言论机关实行管制,甚至散布“谎言”,操作情报,把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若有其事地进行报道。7月25日各报关于日军占领朝鲜王宫的报道就是操作情报之一例。

前述《万朝报》报道的“23日驻汉城特派记者”“经过曲折发来的电报”内容如果属实,则表明操作情报的不仅是内务省、陆军省和海军省,日本驻朝鲜公使馆和日本军队已经把他们操作的假情报散布给了特派记者。有关占领朝鲜王宫的事前计划,可能也包含着情报操作的内容。

 

第二节  1894年8月1日紧急敕令

 

随军记者看到的

7月25日有关日本军队占领朝鲜王宫的新闻报道,就是在这种管制,和舆论操作之下的产物。在这种管制和舆论操作之中,有一个内务省、陆军省和海军省当局当初未曾想到的陷阱。

当时许多报纸连载了他们派往前方的特派记者撰写的战地报道。这些报道也必须通过前述审查网。在这些报道里自然有一些用○×等符号表示的缺字。而且如后所述,在记者中间有很强的盼望日清交战的情绪,他们撰写的报道未必不涉及事实真相。

战地记者通过见闻发出的报道与内务省、陆军省、海军省操作的诱导舆论的报道,存在着发生分歧的可能性。

例如《大阪每日新闻》刊登了发自汉城的连载报道《朝鲜乱记》。7月29日以“汉城通信(第23报)7月23日  春山生”为标题,就7月23日的情景做了如下报道:

战报 近日汉城风云日益告急。公使馆和陆军军官们的动向不由得带有一些凄然的景象。据说我军士兵明晨向牙山进发。传言陆军突然雇用了三十余名朝鲜翻译。入夜,汉城的第○○○○第○○○传令曰:“明日凌晨4时开始行军。务必做好准备。”在公使馆,至晚12时,全体公使馆馆员和陆海军参谋军官们仍然没有散去的迹象。不断有对韩国政府特别关心的样子。果然,今日凌晨4时,我军士兵聚集于王城附近。凌晨5时,完全包围了王城。大概是依照项庄舞剑的策略要占领朝鲜王城吧!此前,大鸟公使曾向韩国政府提出了最后要求,限定韩国政府晚12时做决定性的答复,但韩国政府逾期而未做答复。后来终于回答说不能允诺日方要求。于是,我方不得不用兵,我军终于要进入王城了。凌晨5时40分,我军从王城四门呐喊,试图进入王城。王城后门的朝鲜士兵开枪抗拒我军。我军无奈开枪反击。同时,位于其他三个王城城门的我军,放火烧毁城门,用了大约20分钟全部占领了王城,把朝鲜军队全部赶走,一个不留。朝鲜王城由日军警护。

(中间部分略去)

我军已经占领了朝鲜王城。然后炮击并夺取了王城前面的兵营——亲军壮卫营。控制朝鲜电信局,以便于我方发送电报。然后抓紧整理各队军务。,这时在王城及其附近实施警卫的我军部队共两个大队,似是驻于阿岘、万里岘和汉城的部队实施行动。

(中间部分略去)

下午3时,我军又袭击东大门附近的亲军统卫营,开枪击退该营内的朝鲜士兵。大约5时,炮击统卫营右营和左营内的朝鲜士兵,把他们击退。

然后有7月23日下午7时发出的署名“汉城特派记者高木利太”的报道。这些报道的标题是:“进入王城的时刻”、“警卫王城,收缴武器”、“大院君承诺执政”、“大鸟公使参宫”、“我军向○○进军”。这些报道的篇幅都很长,我在这里暂不介绍。

这些新闻记者不仅积极地赞同日本出兵朝鲜和日军为此而采取的行动,而且进一步做了煽动斗志的报道。可以说,没有人对日军的行动采取批判的态度,其中有些记者甚至做出壮士的姿态,与其说他们是随军记者,莫如说他们在为日军的行动帮忙。

例如《大阪朝日新闻》记者西村天囚,在报道冈本柳之助一行为带走大院君而去大院君府邸的情况时,甚至说:“我也要和他们同去。立即跑回寓所,装束一番,然后出发。把手枪别在腰上,手中拿了一把刀。”西村天囚奋勇地参加了冈本柳之助一行的行动。(《入韩日录  三十二》,1894年8月4日《大阪朝日新闻》)。

由此可以认为没有一名日本记者对日军占领朝鲜王宫等7月23日的行动进行过冷静批判的报道(对日清战争时期随军记者的研究,仍然是今后的研究课题,需要分别对每一个记者的情况和他们写的报道进行分析)。

尽管如此,无论在现地看没看战斗的现场,只要你报道现地的见闻,就会不得不或多或少言及日本军队的实际行动。这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它和日本政府、日本军方有关日清战争初次行使武力(占领朝鲜王宫)的前述官方报道,不会没有差异。

同《日清战史》草稿对照,前述7月29日《大阪每日新闻》刊载的标题为“汉城通信(第二十三报)”的报道,无论如何不能说是按照日军占领朝鲜王宫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但是,它和日本政府、日本军方正式发布,并在7月25日的报纸上报道的第一条消息(这条消息说:“大鸟公使击败韩国军队参内。大鸟公使率领护卫兵去朝鲜王宫途中,遭韩国军队炮击。我军反击,20分钟,击退韩国军队,大鸟公使平安参内。”)显然有很大的差异。

“第一百三十四号紧急敕令”

日本政府和军方害怕新闻报道与官方发布的消息的矛盾和差异被大众看到。

1894年7月31日,当时的海军大臣西乡从道、内务大臣井上馨、陆军大臣大山岩、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等人向内阁提出建议。这项建议叙述了对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实施事前审查的紧迫性,主张发布紧急敕令。他们害怕把上述矛盾公之于众。

所谓紧急敕令,是依照日本旧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第八条,在议会闭会期间,因紧急需要,由日本天皇代表法律发布的命令。如前所述,当时,报纸等出版物已经按照出版条例和报纸条例,受到内务大臣的停止发行权、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的禁止报道权的严格管制。有关军事机密,以及军队动向的报道,在日本政府认为不当的情况下,都会毫不犹豫地采取“禁止发售公布”的措施。

但是,前述四位大臣认为,在发行之后再采取这种措施是不够的。他们的建议说(参照《公文汇编第十八编,明治二十七年,第三十九卷》):

……一旦把军事机密或战略散布于社会,无论如何,消灭这种事实是困难的……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根据,这项建议说:

实际上,本月(7月)29日发行的《万朝报》号外和《大阪每日新闻》的报道说,我方恫吓并诱导大院君,我方在朝鲜王城放火,以及我方开枪,等等,对于如此非常严重的报道,虽然已经采取了停止发行的措施,但是,上述报道一旦散布于社会,无论如何,消灭这种事实是困难的,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应沿袭大津事件的做法,发布附件所示之紧急敕令,审查报纸杂志及其他出版物的草稿,有关军队和军舰的进退,或有关军事机密和战略的事项,以及有关外交问题,等等,不符合国家利益和不合理的事项,均应禁止刊载。一旦发生了上述情况,一方面须接受报纸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制裁,另一方面又须接受紧急敕令的制裁。我们相信,这样才能达到充分管制报纸杂志及其他印刷物的目的。(参照《公文汇编第十八编,明治二十七年,第三十九卷》)

他们提请内阁审议这项建议,并尽快发布紧急敕令。

我不想在这里叙述“29日发行的《万朝报》号外”报道的是什么内容。建议中所说的“大阪每日新闻的报道”,大概是指本书前面已经提到的“汉城通信(第23报)7月23日  春山生”。7月25日对新闻报道实施管制和操作之后,在报纸上做了第一篇报道,不到一周的时间,对上述报道提出质疑的报道就登到报纸上了。这

令人联想到西乡从道等四位大臣慌慌张张的样子。

他们的有关发布紧急敕令的建议立即被采纳了。要对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实施事前审查的紧急敕令,在他们提出建议的第二天,8月1日,公布了“第—百三十四号敕令”,并于即日实施。

紧急敕令的全文如下(参照国立公文书馆馆藏《明治二十七年公文杂纂,内阁一》):

在报纸杂志及其他出版物上刊登外交或军事事件之前,须向行政机构提交其草稿,并得到批准。对之实施批准的行政机构,由内务大臣指定。

违反此项命令,对其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或发行人、著作人、印刷人,处以一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日元以上,300日元以下罚款。

本令不适用于数罪并罚。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报纸、杂志审查的实施

按照“第一百三十四号紧急敕令”,哪些事项属于事前审查的对象,用什么方法进行审查呢?

第七号内务省令规定了事前审查的草稿提交机关。内务省、北海道厅、各府县厅、岛厅,以及北海道厅长官和各府县知事认定的边远地区,由各地方的警察署接受草稿的提交,并进行审查。

在外交史料馆里有一个文件夹子,名称是“明治二十七年报纸审查事项”。其中汇集了按照上述紧急敕令制定的“关于审查的内部规定”和“审查方法”。为了阐明审查的实际情况,下面介绍其有关内容:

训令第五七○号

依照本年内务省第七号令,对于报纸杂志及其他印刷品草稿的审查,须按照下述标准实施。为准确地掌握,在审查取舍上,要注意不失其宜。

此训令。

明治二十七年八月二日

内务大臣井上馨伯爵

有关审查的内部规定

  • 关于陆军的禁止事项

一、关于军用船舶的人员和运转事项。

但是,记述一二艘船舶,不足以推测我军用船舶的总吨位,船舶驶向何地,用于何种目的者,不在此限。

二、关于人马和材料的征集事项。

三、军用火车的出发及班次、地点和时间。

虽然是军用火车,但无从了解装载人马货物的人员情况者,不在此限。

四、补充人员的下令时间、地点和兵员集中的速度。

五、军需用品的采购金额和采购地点。

但是,如果军需用品的采购仅限于一个小的局部,或者没有记述物品的数量,不足以推测兵员的多寡者,则不在此限。

六、兵器、材料、制作、买办的状况及其地点。

七、军事机构的设置时间及地点。

但是,如果军事机构的设置与军事机密、战略没有直接关系,例如原有中央金柜部等,不在此限。

八、征集的人数、兵种和部队番号。

九、军队的集合地点。

十、军队乘船和登陆的地点。

但是,属于既往的乘船和登陆,与现在、将来无关者,不在此限。

十一、出征部队的人数、兵种、部队番号和指挥官姓名。

十二、有关部队的运动和行进的事项。

十三、沿岸警备的地区、地点,守备队的人数、兵种和部队番号。

十四、军事机构的景况和军事官员的动向。

虽然记述了军事机构的景况和军事官员的动向,但无助于推测其部队出征者,不在此限。

十五、有关军事的邮政、电信及其他通信的事项。

虽然有关军事通信,但只是一般通信情况,没有记述通信中发生的事项,或者没有涉及新增军用通信设施者,不在此限。

除上述各项外,有关交战或伤害民情的报道,都属禁止之列。

  • 有关海军的禁止事项

一、有关军舰和鱼雷艇任务的事项。

二、有关军舰、鱼雷艇和海军运输船的人数和运转的事项。

虽然记述了一二艘船舶(军舰和鱼雷艇除外),但未记述我军用船舶的总数和总吨位,未记述其使用目的者,或只报道某日某船通过某地,以及出发、到达情况(军舰和鱼雷艇除外),无助于推测驶向何地,用于何种目的者,不在此限。

三、有关征集的事项。

四、有关兵员补充的事项。

五、军需物品采购金额和采购地点。

(军需物品包括弹药、煤炭、粮食和被服等)

军需物品的采购只涉及一个小的局部,或者没有记述物品的数量,无助于推测兵员的多寡者,不在此限。

六、舰船、兵器和材料的制作采购的状况及其地点。

七、有关舰队和部队的编制和设置的事项。

八、舰队的类型、人数和司令长官等军官的姓名。

九、军舰、鱼雷艇和运输船的停泊地点。

十、有关军港、重要港口及其他沿岸守备的事项。

十一、军事机构的景况和军事官员的动向。

虽然记述了军事机构的景况和军事官员的动向,但无助于推测军舰和部队的出征及未来运动者,不在此限。

十二、有关海军各制作所的事项。

虽然记述了有关海军各制作所的事项,但无助于推测军舰、部队和武器多寡、武器质量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关军舰和鱼雷艇工程修缮的事项。

十四、军舰、鱼雷艇和运输船的现状。

十五、与军事有关的邮政、电信及其他通讯的事项。

虽然与军事通讯有关,但只涉及一般情况,没有记述在通讯中发生的事项,或与新增军用电信设施无关者,不在此限。

十六、有关水路测量及其标识的事项。

十七、有关海军仓库的事项。

虽然与海军仓库有关,但没有记述武器、弹药的类型和军需用品的数量,无助于推测舰船和部队多寡者,不在此限。

十八、有关海军军费的事项。

虽然记述了有关海军军费的事项,但与舰船、部队的运动无关者,不在此限。

十九、有关学校舰队训练状况的事项。

除上述各项外,被认为是直接或间接涉及军事机密和战略的事项,都在禁止之列。

  • 有关外交的禁止事项

一、全部有关外交策略的事项。

二、损害友邦感情的事项。

三、对外国官员缺乏敬意的事项。

  • 另外,8月11日,关于审查的内部规定追加了下述两项

一、铁路的改建、火车站的增建以及在兵营附近设临时车站等,有助于推测部队行动准备的报道,都不可刊载。

二、死伤官兵的姓名,尚未发表公报者,不可刊载。

  • 审查方法

第一,受理

审查的第一步是受理人员受理草稿,并填写登记簿,然后把受理的草稿转交主任。

在受理的时候,如果在草稿上有涂抹,为避免日后纠纷,须在涂抹部分盖章确认。

第二,属官审查人员

主任接受草稿,呈交警保局长或主管省的委员,同时须依照内部规定的标准,就可否刊载提出意见。

第三,各省委员

主管省的委员审查由各主任提交的草稿,裁决各主任提出的意见,并盖确认印章。

第四,警保局长

警保局长按照主管事务,审查各主任提交的草稿,裁决各主任提出的意见,并盖确认印章。另外,对各省的有关事项,

可提出意见。

第五,印章

有两个印章。审查通过的,盖“审查许可”章。认定不允许刊载的,盖“禁止刊载”章,并删除相应部分。

第六,审查时间

审查时间为每天上午11时至晚8时。

星期日和节假日为上午8时至中午12时。

内务省、各府县厅,甚至地方警察署也实施这种烦琐的审查。虽然有关于审查的内部规定,但是,这些大大小小的机关实施统一标准的审查是不可能的。有时这种内部规定的解释被无限扩大,甚至发生了受到禁止刊载处分的报道内容,第二天公然出现在官方公报上的事件。另外,因欧美国家同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规定的治外法权,前述紧急敕令不适用于在侨民租界地发行的欧文报纸。

这样,在各种报纸上相继出现了责难按照“第一百三十四号敕令”实施的事前审查的呼声。另外,这种烦琐的审查方法也是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的。于是在这项敕令实施一个多月以后,于9月12日,以第一百六十七号敕令停止实施。

根据外交史料馆馆藏的《明治二十七年报纸审查》文件夹中的“各报纸、杂志、通信等审查日统计”,8月2日至9月12日,事前审查“件数”为10 728件(另有图书类219件,绘画类250件)。其中“全部禁止”1454件(占13.6%),“部分禁止”1333件(占9.9%)(这项“日统计”,不知是提交于内务省审查的件数,还是全国合计的件数。另外,有的“件数”日统计与“全部禁止”、“部分禁止”、“全部许可”的“合计”不一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呢?我不知道它的原因。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前述百分比是在这种情况下,以日统计“件数”为母数计算出来的)。

日本在日清战争中,通过国家权力,以“第一百三十四号敕令”为中心,对言论实施管制的问题,堀口修的论文《日清战争中的言论管制——以“第一百三十四号敕令”为中心》(中央大学《大学院研究年报》第十一号四,文学研究科篇,1981年)进行了非常好的研究。

包括“第一百三十四号敕令”停止实施的含义,我从堀口修的研究中学到了许多东西。堀口修论文的结论是这样的:

……在这种事前审查制度中,包含着侨民租界地欧文报纸体现出来的因不平等条约而带来的国家权力行使的不完整性和审查标准把握本身的不均衡性等种种矛盾。因此,当局不得不在一个多月以后停止实施事前审查。

尽管事前审查制度已经停止实施,但是,日本政府和军部并未因此而缓和对言论界的管制。在紧急敕令停止实施以后,他们立即发布了“陆军省第二十号令”和“海军省第十三号令”,除经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认可以外,继续禁止刊载关于部队和军舰的进退,以及关于军事机密和战略的报道。另一方面,当局向舆论界公布了原来实施事前审查时使用的“有关审查的内部规定”,命令舆论界遵守。结果是原来由政府当局实施的审查,改由舆论界自己实施,有关军事和外交的报道的刊载,仍然像过去一样被管制着。另外,日本政府和军部在《官报》上设“战报”栏,这样,他们就有了自己的报道手段。

(中间部分略去)

舆论界对此指出了在这种管制中存在的矛盾,抗拒管制。但是,这也有其一定的局限。因此,他们的言论活动不能不处于政府当局布下的管制框架内。

 

 

(未完待续)

(作者:[日]奈良女子大学名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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